解讀丨年度變更調查與衛(wèi)片執(zhí)法規(guī)則判定,有何不一樣?

發(fā)布時間:

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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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新增建設用地

1:衛(wèi)片執(zhí)法需提供合法用地手續(x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手續(xù)、先行用地手續(xù)、不動產權證書(含土地使用權證等)、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采礦用地等政策并辦理了相應手續(xù))

2:變更調查:新增建(構)筑物圖斑調查。建設用地的圖斑按照相應的末級分類進行調查。對于已完成建設用地審批或已在部綜合信息監(jiān)管平臺備案,實地已開工的部分,按建設用地調查,不得在“推(堆)土區(qū)”圖層表示。實際建設范圍與批準范圍不一致的,按實地范圍調查;對于其他地基已開挖、建筑施工主體工程已達到“正負零”(即基礎結構施工已完成)的部分,應按實際用途認定地類,不得在“推(堆)土區(qū)”圖層表示。合法批準的臨時用地,按建設用地調查。其中,工程建設附屬的臨時用地按工程主體的地類調查,臨時勘探及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的臨時用地按采礦用地調查。未經合法批準的臨時用地按建設用地調查。對堆放固體物品、建筑材料、垃圾、長期停放車輛等的,應按相應建設用地調查,不得在“推(堆)土區(qū)”圖層表示。衛(wèi)片如果不整改,就要提供合法用地手續(xù),無法提供按衛(wèi)片規(guī)則判定非農化違法,其中占用耕地,將影響糧食安全和耕地保護考核。在耕地上臨時堆放河流中清理出的淤泥的土地,按照耕地調查,種植屬性標注為“未耕種”(WG),可不變更建設用地,衛(wèi)片判定未變化。對于無任何項目施工痕跡,僅臨時堆放純土或少量農業(yè)生產設施建設材料的,可按上年度國土調查數據庫地類調查,在“推(堆)土區(qū)”圖層表示。衛(wèi)片判定未變化(邊角地堆棄土形成的圖斑或地塊)。對于用途不明,實地為推(堆)土狀態(tài)的,暫按上年度國土調查數據庫地類調查,并在“推(堆)土區(qū)”圖層表示。變更部門不變更建設用地,執(zhí)法部門可不按建設用地管理。實地為拆除(瓦礫狀)、未復耕復綠或未明確為其他用途的,按照原建(構)筑物地類調查,并在“拆除未盡區(qū)”圖層表示。實地瓦礫已清除平整并復耕復綠或能夠明確用途的,按相應地類變更,并在“拆除未盡區(qū)”單獨圖層中刪除。衛(wèi)片判定未變化,房屋拆遷(征收)形成的圖斑或地塊。僅因房屋拆遷等造成的非建設變化用地。對于上年度國土調查數據庫、當年日常變更成果為非耕地,本年度現狀為達到耕地認定標準的,應全部按耕地(新增耕地)調查。新增耕地必須是現狀利用地表耕作層種植糧、棉、油、糖、蔬菜及飼料飼草等農作物,每年可以種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衛(wèi)片判定未變化。對于新增耕地圖斑,需通過實地調查和現場詢問的方式確定耕地種植屬性。種植糧食作物的(即谷物、豆類、薯類作物),標注“種植糧食作物”(LS)屬性;種植非糧食作物的(蔬菜、棉花、油料、糖類、煙葉)等,標注為“種植非糧作物”(FLS)屬性;糧食作物與非糧作物輪種、間種和套種等情況,標注“糧與非糧輪作”(LYFL)屬性。從建設用地或設施農用地等復墾,實地建構筑物已拆除、場地已平整,無建筑垃圾,已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可變更為耕地。從未利用地開發(fā),實地已平整,已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可變更為耕地。上述新增耕地,應現場詢問當地群眾實際耕種情況或耕種計劃,如實填寫相應的種植屬性(不得填寫“休耕”或“未耕種”),并在“備注”字段標注“XX未種植(WZZ)”。衛(wèi)片執(zhí)法里要注意拆除復耕圖斑,按照變更調查要求執(zhí)行(24年衛(wèi)片執(zhí)法拆除復耕標準與國土變更調查保持一致)。禁止將草地上人工種植多年生牧草或用于草種繁育的土地變更認定為耕地,如果占用耕地人工種植多年生牧草,衛(wèi)片判定非糧化違法。年度國土調查數據庫耕地圖斑或當年日常變更認定的耕地圖斑,因災毀導致 變?yōu)槲蠢玫厍译y以復耕的,須待災毀情形穩(wěn)定后,提供省級核實情況報告、相關災毀媒體報道和實地舉證照片等,并標注“XX災毀”(ZH)屬性。對于因洪水淹沒導致種植的農作物受損但耕作層未損毀的,不得變更地類。衛(wèi)片判定未變化,災毀地圖斑或地塊。即災害造成變化,暫時無法恢復原狀的圖斑或地塊。對因種植屬性變化、耕地二級類之間變化(不涉及工程)、城鎮(zhèn)村屬性標注變化等屬性信息變化導致原耕地圖斑分割的情況,衛(wèi)片判定未變化,因農業(yè)結構調整產生的農用地內部用途調整的圖斑或地塊。對于硬化路面超過8米的新增道路圖斑,按公路調查。按照交通部門道路規(guī)劃實施的新增道路圖斑,按公路調查。衛(wèi)片規(guī)則:農村道路是指在農村范圍內,路基寬度在8米以內,用于村間、田間道路交通運輸,并在國家公路網絡體系之外,以服務于農村農業(yè)生產為主要用途的道路的圖斑。需提供實地照片證明路面(含路基)寬度不得大于8米。對于按道路走向分割成2條及2條以上的農村道路,總寬度超過8米的應上報為非農建設違法用地。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須上傳能證明縣級人民政府已將該農村道路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的材料。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上報。需提供該道路屬于農村道路的證明材料(如“四好農村路”批復)或提供圖斑與國家公路網絡體系的套合圖證明圖斑不在國家公路網絡體系內,或者提供交通運輸部門關于該圖斑屬于農村道路的相關證明。道路已建成通車的,按征地范圍調查,同時應將公路路面范圍錄入到數據庫“路面范圍”圖層。正在施工的道路圖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調查,現狀為推土的,應按“推(堆)土區(qū)”有關要求調查。新增道路兩旁屬征地范圍內的林帶,按公路調查,征地范圍外的林帶按現狀調查;對于征地范圍不明確的,單側行樹 1 行的綜合到公路圖斑調查,單側 2 行(含)以上的應劃分單獨圖斑按現狀調查。


對于新增建(構)筑物圖斑,依據影像能夠明顯判斷為建設用地的,可不舉證;按建設用地調查的圖斑,若外部舉證照片不足以確認為建設用地的,須拍攝內部照片;按設施農用地調查的圖斑,須拍攝建筑物內、外部照片或能反映設施農用地用途的外部照片(依據影像特征能夠準確認定的打谷場等可不舉證),其中在“工廠化種植”單獨圖層標注的,應拍攝反映工廠化種植的特征;自然資源部下發(fā)的疑似建(構)筑物圖斑,實地不是建設用地或設施農用地的,應拍攝舉證照片;對影像明顯反映是建(構)筑物,但未按照建設用地或設施農用地調查的圖斑,應拍攝建(構)筑物內部舉證照片,證明建(構)筑物內部是利用地表種植的現狀特征。圖斑舉證與衛(wèi)片規(guī)則一致。


舉證照片拍攝要求舉證照片應在實地拍攝,拍攝方向正確,應能夠反映調查地類與影像特征不一致區(qū)域的土地利用情況。變更照片會同步到衛(wèi)片執(zhí)法系統(tǒng)。


舉證照片應能夠反映圖斑全貌和利用特征,應在三個及以上不同站立點拍攝,同一站立點同一方向只能上傳一張最佳照片,每個圖斑不得少于3張舉證照片。1個監(jiān)測圖斑擬變更多個地類時,應按照變更地類分別舉證。


涉及園地和林地間地類變化的,舉證照片除應反映地類現狀情況外,還須反映種植苗木特征、株數、郁閉度及作物行距株距等可以區(qū)分園地和林地的情況。對于舉證照片無法充分反映整體現狀的地塊圖斑,可拍攝一段10秒左右的舉證視頻。對溫室、大棚或地表覆膜內,利用地表耕作層直接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可認定為耕地。對于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種植旱生農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可認定為水澆地。包括種植蔬菜的非工廠化的大棚用地。直接用于經營畜禽、水產養(yǎng)殖、種植作物的生產設施用地或輔助生產設施用地,按設施農用地調查,已按建設用地供地的按照工業(yè)用地調查;新增建(構)筑物圖斑內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層種植作物的,按照種植作物類型分別調查為耕地、園地或林地等。對于在設施農用地或工業(yè)用地中,采用工廠化模式種植食用農作物的,按生產設施實際用地范圍更新“工廠化種植”單獨圖層。變更規(guī)則:因極端天氣、地質災害等原因,暫時無法開展外業(yè)舉證的或暫時無法拍攝內部照片舉證的設施農用地,可以采用承諾舉證,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并承諾涉及圖斑的調查地類及標注信息的真實性,事后應及時補充舉證。衛(wèi)片規(guī)則:設施農用地必須提供清晰、多角度、能證明其符合設施農業(yè)用地要求的設施內、外部實地相片。設施農業(yè)屬于農業(yè)內部結構調整,不屬于建設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yǎng)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以設施農業(yè)項目建設為名擅自改變用途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屬于非農違法建設用地,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對在永久基本農田上新上種植設施項目以及此前形成的種植設施項目,判斷標準為是否破壞耕作層,如破壞耕作層(硬化的晾灑場、管理用房等),屬于禁止類,如不破壞耕作層(普通的溫室大棚等),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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